王翠花(化名)与张二娃(化名)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4年2月20日到A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预登记手续,2024年2月28日张二娃因偿还个人债务向李四(化名)借款20万元,张二娃向李四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中对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李四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二娃和王翠花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结果:
张二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四借款20万元及利息。
分析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张二娃与王翠花在借款时已处于离婚冷静期,且双方之间并无大额的款项往来,无法证明案涉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李四未提交证据证明王翠花对案涉借款事实知情,王翠花也没有共同偿还的意思表示,故案涉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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