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24年1月8日 17时37分,杨某松驾驶鲁DD7**0号小型轿车沿320 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滕州市级索镇时庄村西路段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黄某元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黄某元死亡。事故后,杨某松弃车逃逸。经尸体检验,结合案情及现场情况,分析认为黄某元符合碰摔致颅脑损伤、胸部闭合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松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2024年3月 27 日,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