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
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今年以来
我县在各行业领域常态化开展
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
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为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具体有哪些典型案例呢?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线索称:“燎原镇某民用住房内非法储存柴油”。经查,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燎原镇某民用住房内非法储存柴油2.3吨。
【查处理由及结果】
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民用住房内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现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其非法储存的柴油进行了查封扣押并转移至安全地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县应急管理局对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2023年1月1日起,所有型号的柴油已全部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储存柴油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缺乏可靠的安全措施,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和环保隐患。本案的查处,不仅及时消除了事故隐患,防范了事故发生,有效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对非法储存危险物品行为产生了震慑。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交办的违法线索,反映我县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醇基液体燃料。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开展调查核实,通过调查取证、抽样送检,查实何某、王某、刘某等3名人员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醇基液体燃料),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立案查处,查清查实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0.5555万元。
【查处理由及结果】
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数额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应急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县公安局立案调查。
王某、刘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县应急管理局对王某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0.80175万元,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刘某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2.42万元,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醇基液体燃料是新型民用燃料,属于危险化学品,极易引发火灾、燃爆、中毒等事故发生,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小关了解到
今年以来
全县共排查一般安全隐患10585条
已整改10155条,整改率95.93%
重大事故隐患17条,已整改17条
发现违规违章行为13400起
吊销证照数165家次
停工停业整顿12家次
行政(刑事)拘留154人次
约谈企业204家
立案查处548起
罚款1302.26万元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安全生产无小事
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遵守相关规定
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
(桐梓县应急管理局 桐梓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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