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法院“新”动力:以司法之力 驱动新质生产力蓬勃发展

时事   2024-12-14 11:00   江苏  
在当下蓬勃发展的数字经济时代,新质生产力已然成为驱动区域经济增长的核心动力。长三角地区,作为中国经济的璀璨明珠,其经济活力尤为显著。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悉心指导下,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的法院充分发挥其职能,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注入了深厚的司法智慧与坚实力量。为了进一步强化典型案例的示范与引领作用,12月12日,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了一批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经典案例。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复杂多变的政策环境,部分新能源企业陷入了经营困境。江苏某新能源车辆公司便是其中之一。因资金链断裂,该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然而,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届满后,未有意向投资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公司最终宣告破产。为实现破产公司资产的快速处置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如皋市人民法院积极与属地招商部门对接,成功将破产企业的厂房、设备等资产与当地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需求相匹配。通过公开拍卖和资产处置方案的精心制定,破产企业的资产得以顺利变现,同时为新材料的生产项目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该项目从签约到投产仅用时100天,实现了快速落地和高效发展。此案的成功处置,不仅盘活了破产企业的资源,还促进了当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展现了人民法院在推动生产要素创新配置、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圣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圣某公司拥有的先进“硝基苯法合成RT培司工艺”及“利用RT培司生产橡胶防老剂4020工艺”技术秘密,遭到了陈某某等人的窃取与非法利用。法院经过审理,明确认定涉案技术秘密构成商业秘密,陈某某及其新设立的公司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严重侵权。法院最终判决陈某某和晋某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设备,并赔偿圣某公司巨额损失,此案创下了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赔偿额的最高纪录。此案的成功审理与判决,不仅彰显了江苏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立场和强大力度,也为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某碳素公司、王某华等3人污染环境案”中,被告单位某碳素公司无视国家环保法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大肆排放大气污染物,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法院在判决中,对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了刑事处罚,同时,法院还积极引导企业进行生态修复,推动企业向绿色高端新材料产业转型。该案的处理不仅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更彰显了司法保障在推动绿色发展、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该案的审理,人民法院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也为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通过这一系列典型案例的审理和判决,充分展示了其在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的积极作为和显著成效。从严格保护商业秘密、护航科技创新,到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再到打击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人民法院始终站在经济发展的前沿,为新质生产力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江苏经济报记者 潘一嘉 实习生 张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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