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曝光
案例一:2024年5月,福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山区某活动板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进行动火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福山区某活动板房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30号第1档的裁量档次,对其作出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5月,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福山区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组织进行危险作业(动火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福山区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30号第1档的裁量档次,对其作出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