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曝光 | 以案为鉴!违规动火作业典型案例

文摘   2024-11-21 15:58   山东  

安全曝光





动火作业是一种具有较高危险性的作业,因为涉及到使用明火或高温工具,如火焰切割、焊接、钻孔等。如果动火作业不当,可能会导致火灾、爆炸等严重后果。为切实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对2起违规动火作业典型案例进行曝光,望全区企业引起重视,切勿重蹈覆辙。

案例一2024年5月,福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山区某活动板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公司进行动火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福山区某活动板房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30号第1档的裁量档次,对其作出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5月,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福山区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组织进行危险作业(动火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福山区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30号第1档的裁量档次,对其作出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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