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曝光 | 福山两家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从事动火作业!

文摘   2024-11-20 14:21   山东  


安全曝光





福山区应急局加强问题隐患排查整治,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现有的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在当前无证上岗作业严查严打的态势下,仍然使用无证人员进行作业,为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现曝光2起2024年无证动火作业的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4年1月,福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赵某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区应急管理局当即采取了执法措施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违法行为,并针对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7号第1档,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3月,福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且没有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区应急管理局当即现场锁定证据,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作业人员安某立即停止焊接作业,并依法立案调查。企业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7号第1档的裁量档次,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动火

以下事项要注意


转扩警醒


 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
严格施工场所的安全管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人员分工职责明确,加强对进场施工操作人员的审查,在安全措施上严格把好关。
 营业场所严禁焊接作业
正在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经国家正式培训考试合格的动火操作人员,并且焊割的作业项目要与其取得的特殊工种操作证中具备的资格证相符。
 作业前清理可燃物
作业前,应把周围的可燃物移至安全地点,如无法移动可用不燃材料盖封。
 作业时配备灭火器材
进行现场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
 作业结束彻底消除火种
施工作业结束后要立即消除火种,彻底清理工作现场,并进行一段时间的监护,没有问题再离开现场,做到不留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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