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
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应时刻牢记职责使命,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珍惜岗位、依法用权、秉公履职,坚决不触红线、不越底线、不碰高压线。切忌心存侥幸,一旦有越权或不当行使职权行为,则有可能触犯法律,承担刑事责任,让“手中权”翻了“人生船”。同时,相关责任部门也要加强权力制约,防止滥用权力,有针对性地形成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体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信息来源:石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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