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瓯海春节烟花爆竹燃放!政府通告来了→

政务   2025-01-19 11:11   浙江  


近日,瓯海区发布

对2025年春节期间

烟花爆竹的燃放时间、燃放区域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种类等

作出相应规定

过年想放烟花的市民可以关注收藏



一、销售燃放时间

2025年春节期间允许销售及燃放时间:2025年1月28日至1月30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二),共3天。



二、销售燃放点位


销售点位:

泽雅镇—龙溪艺术馆对面停车场

郭溪街道—景德东路百姓广场篮球场

娄桥街道—今汇路“1号桥”边停车场

娄桥街道-沉木桥街与古岸路交叉口

新桥街道—新桥文化广场(西南角)

南白象街道—荷塘月色公园广场

茶山街道—梅泉大街290号对面停车场


燃放点位:

泽雅镇—龙溪艺术馆东侧沿河步道

郭溪街道—景德东路百姓广场篮球场北侧停车场

娄桥街道—奥体中心对面浙江建工工地

新桥街道—新桥文化广场(东北侧)

南白象街道—梧三路290号对面沿湖步道

◆除上述指定区域外,瓯海区其他区域一律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及易燃物的种类


市民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易燃物的种类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以及孔明灯和钢丝棉。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燃放非法渠道获取的或者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及地下管线、化粪池等发射、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发射、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四)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法律责任




1.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禁止、限放烟花爆竹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3.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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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   发|陈颖颖
 审   核|赖冰山
 责   编|张应
 编   辑|李斌斌、鲁晴雅
    源|瓯海发布、平安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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