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上有荣誉 学业上有保障
就业上有出路 经济上有奖励
0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由批准入伍地政府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其入伍时上年度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的50%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义务兵服役2年一般可领取4至5万元家庭优待金。
02艰苦地区服役奖励
黑龙江省规定给予进藏兵每人每年1.2万元、高原条件兵每人每年1万元的高原生活补助金。
03自主就业士兵一次性就业补助
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每人每年0.5万元的标准发放,退役士官在按照义务兵标准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后,每多服役1年增加1000元。
04入伍经济优待
大学生入伍奖励:对由我市入伍的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高级技工,在省规定入伍经济优待基础上,由每人16000元调整为21000元。
05资助补偿学费(最新)
国家资助学费: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以及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
06视力矫正手术补助
对在我市入伍前做过视力矫正手术的义务兵补助3000元。
07报销参加体检差旅费
对从外省、市返回本市应征的预定新兵,参照伊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核算报销途中差旅费,并按照参加体检天数发放伙食补助。
08父母免费体检
我市入伍士兵服义务兵役期间,参照入伍地企事业单位职工体检标准,每年为其父母安排一次免费体检。
09入伍学业保障
①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实习经历。
②在上半年被批准入伍的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年级学生,各高校在当年3月15日前安排专门毕业答辩,保证新兵起运前能够顺利完成答辩,并按应届毕业生批准入伍,享受应届毕业生入伍相关待遇。
10退役复学
①保留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②复学可转专业: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则上艺术体育相关专业不得和其他专业互转,有突出特长者除外。
11退役升学
①从2022年起,专科学历学生参军退役并完成专科学业后,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成人本科。
②本科生考研初试加10分,荣立二等功免试读研。
③从2021年起,教育部设立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招生规模由每年5000人扩大到8000人。
④荣获“黑龙江省高校优秀退役大学生士兵”,本科学生纳入研究生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12退役就业保障
①安排工作:服现役满12年的转业军士、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是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现役后仍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②优先选拔: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的,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③就业指导: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2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从我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现役期满2年内或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士兵服现役期满复学毕业2年内,在参加省内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④免费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黑龙江省共有94所定点院校,免费培训退役士兵。
黑龙江省规定给予进藏兵每人每年1.2万元、高原条件兵每人每年1万元的高原生活补助金。
13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录
①全省各级机关新招录公务员,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占比3%-5%
②全省事业单位根据用人需求拿出一定数量岗位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新招录(聘)用计划比例不低于10%。
③省军区系统面向社会招录文职人员,退役大学生士兵占比不低于20%。
④各地拿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计划的20%,专门用于退役大学生士兵。
⑤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重点从退伍优秀士兵、人民武装学院毕业学员或军队转业干部中选配。
14自主创业支持
①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自主创业或创办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30万元3年期或400万元2年期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予以贴息。
来源:伊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编辑:闫 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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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于慧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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