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6 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对其股票实施风险警示、终止上市。
公司同时存在两项以上风险警示情形的,须满足全部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条件,方可撤销风险警示。
公司虽满足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但还存在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9.1.17 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其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应当终止上市。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终止上市事宜,参照股票终止上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的终止上市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1.18本所作出强制终止上市决定前,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听证。
第一节 交易类强制退市
9.2.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二)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三)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四)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五)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或者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5亿元;
(六)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3亿元;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所发行存托凭证的红筹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存托凭证上市:
(一)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存托凭证成交量低于500万份;
(二)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存托凭证收盘价乘以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转换比例后的数值(以下简称基础股票数值)均低于1元;
(三)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存托凭证收盘市值均低于5亿元;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两款规定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全天停牌日。
证券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情形的,本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条规定的指标。
9.2.2 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出现连续9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375万股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直至自上述起算时点起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达到500万股以上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出现连续9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75万股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直至自上述起算时点起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达到100万股以上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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