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沽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调整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
通 告
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持续推进污染物减排,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调整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管控要求的通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重新调整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低排放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及种类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以及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二、低排放控制区范围
县城主城区范围内,东至工业街,西至省道宝平线S241,南至南外环路,北至北环路(含经济开发区),以上道路(不含)构成的闭合环形区域内。
三、低排放控制区管控措施
(一)低排放控制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20891-2007)及以下排放阶段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止使用明显可见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止使用未办理机械信息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办理机械信息编码登记,机械使用单位(个人)及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办理过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出场登记。
(四)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违反本通告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11月20日印发的《沽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沽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