沽源县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车辆的公告

文摘   2024-11-21 17:23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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沽源县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车辆的公告

全县广大市民: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出行环境,维护合法经营者和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开展打击非法运营车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非法营运的定义

本公告所称“非法营运”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相关经营许可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从事班线客运、包车(旅游)客运、巡游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车、悬挂小红灯车辆等非法营运行为。

二、打击重点

1.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2.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包括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

4.利用微信、QQ、电话等形式以“拼车”“顺风车”为名,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租赁车辆、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5.在旅游景区、汽车客运站、学校、医院等客流集散地周边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6.严厉查处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强行拼客、途中甩客、不使用计价器及故意绕道行驶等违规营运行为。

三、处罚措施

1.对于从事非法营运的组织和个人,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2.对于在检查过程中冲卡、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聚众闹事、阻塞交通、围堵机关单位等行为和有组织的非法营运车辆团伙,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如提供发布“车找人”信息平台,扰乱客运市场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4.对于公职人员参与的非法营运行为,经查实一律移交沽源县纪委监委处理。

四、举报方式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营运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提供非法营运线索及证据。我们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举报电话:0313-5812143。

五、注意事项

广大乘客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出行时选择正规合法的公交车、出租汽车、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抵制、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望广大市民和运输从业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的良好秩序。


沽源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20日

来源:沽源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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