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齐河县应急管理局通报了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四个典型案例。涉及工贸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案例一:齐河县应急管理局对山东某纸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10月8日,齐河县应急管理局对山东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高压配电室门口未安装弹簧锁从外侧闭锁,无法从内部打开。
该单位高压配电室门口未安装弹簧锁从外侧闭锁,无法从内部打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相违背,应当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应的处罚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同时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4第1裁量档次(有1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单位处以人民币1.1万元罚款。
案例二:齐河县应急管理局对山东某家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9月23日,齐河县应急管理局对山东某家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配电室内绝缘手套未定期检测。
该单位配电室内绝缘手套未定期检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相违背,应当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应的处罚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同时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5第1裁量档次(对1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单位处以人民币1.1万元罚款。
案例三:齐河县应急管理局对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28日,齐河县应急管理局对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未给电焊工配备阻燃工作服。
该单位未给电焊工配备阻燃工作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相违背,应当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对应的处罚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同时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8第1裁量档次(未为从业人员提供1种(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单位处以人民币1.1万元罚款。
案例四:齐河县应急管理局对山东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29日,齐河县应急管理局对山东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未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该单位未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相违背,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对应的处罚条款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同时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106第1裁量档次(生产经营单位未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单位处以人民币0.4万元罚款。
来源:吃喝玩乐大德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