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解读: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学术   2024-09-11 08:50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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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第四条规定“保密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创新发展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其中“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是保密工作的总要求和落脚点。该要求是把国家秘密置于信息资源总盘子中的整体考量,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具体体现。“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是保密工作的直接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一环,是保密工作的主要价值所在。国家秘密本身就是一种信息资源,既具有信息资源一般的特征和功能,即经济功能、管理与协调功能、选择与决策功能、研究与开发功能;又具有自身的特点,即时空性(一定时间内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共享)、法定性(依法确定)、关联性(与涉密载体、涉密人员、涉密计算机及网络紧密相连)。国家秘密是国家核心战略资源,是国家核心利益,保密就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密贯穿涉密政务活动全过程,也是信息资源利用的过程,是信息资源一定时期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因此“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里的信息资源指广义的信息资源,包括以信息为核心的各类信息活动要素的集合,内涵覆盖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秘密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包括国家秘密信息内部转化(密级调整)利用;二是非国家秘密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包括国家秘密信息资源转化为非国家秘密信息资源后的依法依规控制使用和开放开发利用、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物质资源及涉密人力资源与国家秘密信息资源的分割利用、国家秘密密点信息与非密点信息资源的分割利用。对于国家秘密的合理利用,主要体现在工作中涉密政务活动直接促进管理与协调、选择与决策功能和国家秘密间接的经济功能、研究与开发功能。便利合理主要指,国家秘密利用过程中,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创新发展的原则,坚持精准化(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全程化、法制化理念,精准定密、严格规范管密、精准及时解密,即包括国家秘密产生、使用、保管各环节依法规范,同时也包括与国家秘密密切相关的国家秘密载体、涉密人员、计算机及网络的依法规范管理,一句话就是确保国家秘密管的准、管得有序、管得有法、有手段管、管得住,也即既确保国家秘密绝对安全,又确保国家秘密精准适时适度利用。非国家秘密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主要指信息资源的科学、安全、合法、高效利用,科学、安全、合法、高效利用的前提之一是科学依法合理及时确定密与非密。一要科学确定保密事项范围。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二要严格依据定密权限及程序定密。三要遵循有关审核复审审查要求开展动态管理。即该保全保,该放全放。同时要做好涉密与非密的及时有效衔接。一方面落实好脱密期管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衔接等制度,依法做好涉密信息资源脱密脱敏处理,依法有效挖掘涉密人员离职离岗后的人力资源价值,逐步适时释放涉密人员脱密和国家秘密解密后的其他价值;另一方面做好涉密载体依法合规销毁及综合利用。合理确定涉密载体销毁标准,依靠智能、信息化手段,落实最小化、全程化管控要求,确保信息资源在安全环保(包括信息本身的安全和销毁等生产、消费环节安全)的前提下部分或全部转化为再生资源,以得到最大化回收利用,释放其再生资源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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