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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及解除处分的规定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学生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处分类型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六条
纪律处分期限:警告期限 6 个月;严重警告期限 7 个月;记过期限 9 个月,留校察看期限 12 个月。
第七条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如再违反学校管理规定需处分的,加重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能主动认识错误并悔改,经审核属实,可以减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轻微;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欺骗;
(三)主动承担民事责任,得到受害人谅解的;
(四)违纪后认错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
(五)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事实清楚,拒不认错,态度恶劣;
(二)曾受过处分(含已被解除处分);
(三)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
(四)有多种违纪行为。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标准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含两次及以上)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 学生扰乱社会秩序,组织煽动、参与闹事,非法建立违反国家信息传播和信息安全法的网站,利用联络和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考试、测试、测验等教学考核中有违纪、作弊的行为,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违反考场纪律,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考试作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考试违纪、作弊、舞弊认定参见《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旷课应批评教育,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下学时给予相应处分:
(一)旷课 10-19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 20-29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 30-39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 40-49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 50 学时(含 50 学时)以上,给予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由他人代考勤或替他人考勤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园内饮酒或酒后闹事,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晚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翻越宿舍门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不履行晚归登记手续、吵闹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第十九条 学生擅自到校外居住,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在学生公寓吵闹影响他人休息又不听从劝导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园内聚集起哄、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者抛砸物品,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有虐待动物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宿舍内留宿他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宿舍内乱拉电线、网线、私接电源、私自改装电路或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焚烧物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由肇事者赔偿。
第二十六条 学生损坏公共财物、破坏他人物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窃财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申报各级奖学金、助学金、综合素质分、成果和奖励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实填报的行为,取消其申报资格,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1、卖淫、嫖娼,介绍或收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威胁、恐吓等违法手段强迫异性与其交往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教育不改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偷窥、猥亵、侮辱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组织、参与赌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在公共场所涂写、张贴淫秽文字、图画者或利用各种手段传播黄色图片、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隐匿真相,骗取他人信任,诱骗他人在互联网上超前消费、贷款等,或采取网络刷单等不诚信行为,致使他人财产和信誉受损,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在校生组织、参与或介绍他人参与传销违法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携带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有毒物品和其他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物品进入校园,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窝藏赃物,隐匿证据、凶器或包庇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打架,组织、参与打架或为打架提供凶器、作伪证者按以下条款处分:
(一)组织打架者:①组织他人打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他人轻微伤以上后果或损坏公私财物价值 500 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②纠集社会人员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①动手打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以上处分;②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③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处分;④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⑤一学期内参与打架二次(含二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袒护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带来阻力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故意破坏、损坏公共财物(包括花草树木)者,应赔偿损失,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学生偷窃、诈骗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吸食毒品、教唆、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泄露机密,贩卖信息,伪造证件、印章者,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明文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提供伪证、伪造证据证明、篡改个人信息等弄虚作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在校学生使用互联网络一定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凡利用校园网传播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以各种形式传播有害信息对学校稳定产生不良影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校学生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学校声誉和师生共同利益;
(二)宣扬反动、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教唆犯罪;
(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四)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五)侵犯知识产权;
(六)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在校生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触犯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校学生不得触动、破坏光纤、交换机、设备箱、网络插口、网线等网络设备。凡造成设备损坏的,按原值赔偿,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触犯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校生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在校生违反有关实验、实训室管理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照《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实验守则》《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公共基础实训室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在校生未经允许在校园内经商,干扰正常校园秩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违规进入宿舍宣传产品、发放传单,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规定,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参照《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生阻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按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在校园内传教或组织、参与宗教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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