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多地官方明确:整顿院外处方,医师不得有这些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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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者因病情需要,在医疗机构门(急)诊就诊期间需使用本机构未配备的药品;
(二)患者主动要求,需在医疗机构门(急)诊就诊期间到本机构外购买药品;
(三)医师根据病情需要,为门(急)诊或住院患者开具已经纳入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本医疗机构暂时未能配备的药品或特殊治疗方案的药品。
为了更好进行信息化管理,《管理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应在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加入外配处方药物目录并定期更新,支持开具外配处方功能。所有外配处方应统一使用HIS系统或集成至HIS系统开具,经本机构具有审方资质的药师审核通过后使用。
如果说进院、医师审核都在增加医生出具外配处方难度的话,那么对患者的解释说明,是医生额外增加的工作。
《管理规定》表示,医师在开具外配处方前应向患者进行充分告知,解释当前外配处方的政策要求,取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后方可开具。
当然,对于外配处方,医疗机构责任也有增加,文件要求医院应当完善本机构外配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外配处方开具的原则、要求、范围、流程及注意事项等,规范医师开具外配处方,确保满足临床诊疗和患者就医需求。同时,医院应当加强医师关于处方开具相关管理要求的培训。
在外配处方管理部分,征求意见稿还指出:除已经纳入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外,严禁医师为住院患者开具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已有同类或药理作用相似且能正常供应、非临床必需(如辅助性药物)等药品的外配处方。住院患者确需使用本院未配备的药品时,应按照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程序为患者配备相应药品,不得要求住院患者自行院外购买药品。
《管理规定》还要求,外配处方应严格执行通用名处方制度,严禁一切形式向患者推荐具体企业的药品,不得引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
此外,在监管方面,《管理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应将外配处方药品纳入院内使用药品一并监管,建立完善处方使用监测、评价、预警、干预机制,定期对开具处方的临床科室、医师,以及开具的药品品规、数量、金额等实行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将外配处方点评纳入医院处方点评范围,围绕外配处方用药指征、选用情况、用法用量、安全有效性、替代药品等方面开展处方点评,定期通报外配处方使用情况。对不合理使用外配处方的临床科室及个人,及时预警并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2023年3月,浙江省某市曾公布相关管理整治工作情况。从这一整治工作来看,处方外配过程中,处方不规范、个别医生与药店之间存在利益联系,可能是飞检针对的重点。
当时,该市纪委市监委派驻第八纪检监察组会同该市市场监管局,抽查了市区3个街道6家药店持有的部分外配处方笺,发现存在医院处方笺编号登记不到位、医生开具处方笺形式不规范等问题。该市卫健局党建室负责人当时对媒体介绍,该市两家医院有4名医生因故意引导患者到指定药店使用外配处方、违规使用非本单位处方笺规避监督等行为,分别受到解聘、通报批评并扣罚绩效考核奖处理。
其中,对针对医生安排患者去指定药店购药并收取回扣等问题,多个省市已开展过专项整治。
去年5月以来,青海省卫健委开展“全省医疗机构医生安排患者去指定药店购药”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重点针对部分医生要求患者去指定药店购药并收受“回扣”等行为,采取排查、整治、规范相结合的方式,以重点科室、重点人员、重点药品、重点线索为突破口,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结束后,相关工作转向常态化,在行业内形成监管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的长效机制。
此前,广东、福建等地也出台规定,医疗机构或医师不得要求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一经发现仍有医疗机构存在违规指定零售药店购药、牟取不正当利益、加重患者负担等情况,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021年11月,广东省卫健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外购药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加强外购药物管理,建立外购药品使用目录,医师不得开具目录外药品外购处方,不得指定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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