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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以案释法】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文摘
2024-11-26 14:33
河南
导读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纠纷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践中,审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主观恶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才构成“合同诈骗罪”,一方面发挥刑法的惩恶扬善作用,另一方面保持刑法的谦抑性进而兼顾保护营商环境。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本期搜集了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法信裁判规则、观点、关联法条供大家参考。
裁判规则
1.隐瞒房屋被司法查封不能办理过户的事实骗取他人购房款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郭某合同诈骗案
案例要旨:
被告人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隐瞒房屋被司法查封不能办理过户的事实,骗取他人购房款且数额较大,用于归还借款等个人支出,既无履约条件,又无退款能力和行为,且更换手机号码后潜逃外地,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2.一房多卖各行为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贾某合同诈骗案
案例要旨:
对于“一房多卖”型案件,应当综合事件起因、行为人履行能力、交易情况等情节,综合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仍与多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他人购房款的,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第一次出售房屋行为,要结合其是否采用欺骗手段、是否提前预谋一房多卖、实际履行能力等,审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3.在经营活动中,如不能排除当事人违约抗辩理由的正当性,则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李某胜合同诈骗案
案例要旨:
行为人使用真实身份签订合同,客观上具备履约能力,并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虽未全额支付货款但不能排除其抗辩理由的正当性,也不存在挥霍、隐匿财产等情形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4.
欺骗行为对合同履行不产生根本影响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黄某某、周某、袁某某合同诈骗案
案例要旨:
(1)鉴定意见并非当然具备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效力,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审查其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根据在案证据加以综合判断,不能不加甄别、盲目采信。(2)对于建设工程这种连续履行的合同中出现的欺诈行为,应从合同履行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对合同最终适当、全面履行不存在根本、全面影响的,可通过协商或其他途径解决,一般不应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5.欺诈借款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王某某合同诈骗案
案例要旨: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关键。对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判断,需要综合全案情况进行推断,不能仅以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而简单地推导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结合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合同未履行原因及事后态度等情况,加以综合评判。如果行为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但是其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履约的现实可能性或者期待可能性,且积极创造条件履行合同,后续未履约有一定客观原因,事后又积极承担义务、采取补救措施,主动弥补对方损失,一般不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审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6.合同诈骗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
——杨某强合同诈骗案
案例要旨:
评价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1)有无欺诈行为。若未实施欺诈行为,则无必要再去追究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若实施了欺诈行为,则还需考察该行为是否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从而区分于一般民事欺诈行为。
(2)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是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保障和前提,也是区分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的关键。审查时需注意综合考虑合同的磋商阶段、签订阶段、履行阶段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应注意避免将订立合同时或者履约初期具有履约能力,但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外而导致难以实现合同约定或者必须延期履行的情况认定为无履约能力。
(3)
有无履约行为及违约的真实原因
。合同实际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应有之义,也是考察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要素,在判断上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有无履约的诚意及履约的程度,注意将行为人有履约能力而不履行与行为人已经尽力履行,但未履行到位区分开来;二是不能履约是否系不可抗力或者对方不愿意接受替代方案等客观原因造成。
(4)行为人收款后不予返还的原因、事后双方行为表现等有关客观事实,并全面评价行为人的整体行为。若行为人收款后无逃匿、挥霍、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行为,而是将收取的钱款用于归还其他正常债务或者其他合法经营等正当用途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特别慎重。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7.融资行为中签订合同并收取对方的保证金后挪作他用时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高某华等合同诈骗案
案例要旨:
融资行为是判断被告人履约意愿的重要方面,当被告人的融资行为的证据有限且真假未辨时,应当综合合同签订的背景、被告人为生产经营作出的努力、钱款的去向、用途等方面来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能简单地认为签订合同并收取对方的保证金后挪作他用时就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从被告人客观上有欺骗行为而直接得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对于民事活动中,虽有一定的欺骗行为,但不影响被害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不宜轻易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8.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三看”要素审查法
——陆某合同诈骗案
案例要旨:
合同诈骗罪中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可采取“三看”要素审查法,亦即一看履约能力,二看履约行为,三看事后态度。被告人缺乏履约能力,亦无实际履约行为,事后又无承担违约责任的表现,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司法观点
“一房二卖”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属于民事欺诈,一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刑民界定应当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在房屋交易市场中时常出现“一房二卖”行为,也就是房屋所有人将同一套房屋先后出卖给不同的买受人,该行为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也有可能仅构成民事欺诈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定“一房二卖”行为的刑民问题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
1)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具有犯罪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实务中应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判定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首先,行为人实施“一房二卖”的具体情由是推断其是否具有非法故意的重要线索,若其将同一套房产出售给多个买受人的原因仅在于获取更多房款,且在获取购房款过程中未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而最终未能完成房产的交付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则应当在情由上否定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其次,还可通过行为人是否具有交房的意愿、行为以及能力等,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若能证明行为人已经交房,或者事实上具有交房的能力及意愿,则也不宜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最后,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在意识到其有可能无法履行合同约定时,不应具有逃避责任的表现,而是应当与合同相对人联系,取得对方的谅解,并尽量采取措施降低对方的损失;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人则完全不具有上述表现。
(2)刑民界定应当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刑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打击犯罪,对于任何刑民交叉的案件来说,在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的过程中,均应当充分遵循谦抑性原则,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在适用其他部门法可以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对于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未造成损害时,应当尽量避免适用刑法。对于“一房二卖”的行为来说,若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确实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的,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也难以成立的,通常不应认定为构成犯罪。
——摘自《法律家》实践教学编委会主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10月出版,第418-419页。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一条 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21〕21号)
(六)合同诈骗罪
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损失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声明:本文转自山东高法,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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