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射洪市发展和改革局射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射洪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摘   2024-11-06 18:21   四川  
射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射洪市发展和改革局射洪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射洪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射洪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射洪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和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40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属于财政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市财政局,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审计局等征收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超过排放标准的污水,应通过预处理达到准排标准后方可接入主污水管网。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城市范围包括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镇范围包括城市范围外的各镇建成区及建设有污水处理厂配套管道的周边农村。城镇范围污水处理费实行全面征收。

自备水源(各类地表水、地下水)和自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预处理后仍通过管道或其他方式排入市政污水处理设施的,也应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对接入工业污水处理厂并已缴费的排污企业,按照不重复缴费的原则,不再缴纳污水处理费,但排入市政管网的生活污水需缴纳生活污水处理费。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八条  市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采取委托自来水供水企业代征的方式;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由各镇负责征收,可采取委托供水企业在自来水费中代征或其他方式开展征收工作。收取的污水处理费集中上缴市财政专户,城镇污水处理费应专项用于污水收集处理。对委托代征部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各镇应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各自职能职责,委托代征手续费原则上不超过5%比例予以保障,按季度拨付给负责具体征收工作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

第九条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第十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局制定。按照《射洪县发展和改革局 射洪县财政局 射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县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及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射发改价格〔201818号)规定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如下:

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每吨0.85元,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每吨1.20元,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每吨1.60元。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在自建供水设施未关停前,征收污水处理费的类别和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为每吨0.40元,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为每吨0.60元,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为每吨1.00元。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在自建供水设施未关停前,征收污水处理费的类别和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对市民政局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家庭、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家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免征生活污水处理费;对市民政局认定的低保家庭,市城区(含四川射洪经济开发区)每户每月免征5吨,建制镇(含原乡集镇建成区)每户每月免征4吨;养老机构污水处理费减半征收。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根据政策变化、污水处理成本等综合因素,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并适时依据运行成本确定新标准,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实行按月计征。

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户,由供水单位或有关代征机构在收取水费时代征,并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不得与水费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混合核算。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相关污水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征收

各代征单位每月月底前应将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缴入射洪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专户。

第十二条  用户与污水处理费征收或者代征单位因水质水量问题发生收费争议时,由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后的水质水量进行征缴。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全市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污水处理费的拨付及监管等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生活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养殖废水、屠宰废水管理,会同各镇人民政府有效防范废水超标排入生活污水管道工作;市水利局负责督促各镇供水企业,协助各镇做好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缴纳工作;市税务局负责对自备水源户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特困人员、孤儿家庭、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家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低保家庭和养老机构对象的认定工作;射洪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市建成区以外的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依法予以处罚工作;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工作;各属地镇人民政府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缴库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擅自变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严禁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对企业或个人缓征或减免污水处理费。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征收主体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6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射洪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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