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上午
株洲醴陵市人民法院
对醴陵“7·11”事故所涉被告人
吴某期、刘某军、刘某华等9人
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被告人吴某祥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案件回顾
2023年7月11日4时许,株洲市醴陵市板杉镇竹花山村中山组一民房发生火灾。
醴陵消防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救援,经侦察及现场群众反映,起火建筑物为一生态养殖场,场内存在烟花爆竹生产作坊,已发生过爆炸,部分建筑物已坍塌。消防救援人员在起火建筑物外围设置水枪阵地,迅速将明火全部扑灭。
经调查,2023年2月初至7月11日期间,李某中(已死亡)先后邀集被告人刘某军、陈某洪、王某等人,在醴陵市板杉镇竹花山村老山组明旺养殖场饲料间雇请被告人刘某林、李某扬等人从事非法生产狗尾草药饼活动。
根据对犯罪事实及情节的认定,结合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罚,依法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避免在家中大量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