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四川省定价目录》,海螺沟景区发展改革和建设管理局《关于办理道路停车场收费许可的批复》(甘海发展〔2023〕13号)文件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为满足海螺沟景区停车需求,规范景区停车,经海螺沟景区管委会决定,同意由甘孜州海螺沟冰川实业有限公司为主体对车辆收取相关服务费来维持停车场的正常营运管理工作。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现特此公告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欠费的车主,在自此公告发布起十五日内清缴欠费,如依旧不缴费,我公司将采取依法提起诉讼等措施。
补缴方式:
1.可到车位巡管人员处进行现场补缴;
2.上班时间联系工作人员补缴。
联系电话:0836—3269077
特此公告
附件:欠费车辆车牌统计表
甘孜州海螺沟冰川实业有限公司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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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何一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