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为维护公共安全,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海螺沟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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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在海螺沟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二、禁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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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所规定的禁放措施长期有效,直至有新的规定出台为止 。
三、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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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节日如春节、元宵节等特定期间,海管委将根据 实际情况,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组织少量的、受控的烟花表演活动。此类活动将提前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
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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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公告规定,非法销售、储存、运输或燃放烟花 爆竹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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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禁放工作中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电话:
1、0836-3266271
2、0836-3268110
3、110
六、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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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村社居委会及其他组织, 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管理的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及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同时加强对禁放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共同营造安全、和谐、文明的小镇环境。
海螺沟公安分局 海管委城乡生态局
2025年1月9日
来源|海螺沟公安分局 海管委城乡生态局
编辑|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