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2万,滨州这里公布1起重大事故隐患案例

文摘   2024-12-07 18:34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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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智慧博兴、博兴县融媒中心

博兴县某材料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

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6日,博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发现:2024年10月9日8时车间员工张某某进行焊接作业,该员工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7号第1档,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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