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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自愿提供赏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熊某某与王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被执行人:王龙,男,1988年11月2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319881123****,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通关镇新武社区大水井村民小组14号。
执行总标的:379562元及利息。
某服务中心与耿马福聚元大酒店、高雪飞买卖合同纠纷案
被执行人:高雪飞,男,1975年4月1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419750416****,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老乔庄村58号,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耿马镇幸福新城(伍联英出租房)。
执行总标的:81837元及利息。
二、悬赏期限:2024年11月14日起至2025年11月13日止(本公告发布后,如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悬赏公告自动失效。)
三、悬赏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四、悬赏金支付条件: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线索或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经查证属实,使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举报人,悬赏金按执行到位标的的10%予以奖励。举报人持居民身份证、举报材料到本院领取悬赏奖励。两人以上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五、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领取赏金。如以上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赏金,事前发现不予发放赏金,事后发现的收回赏金,本院还将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悬赏举报电话:0883-2154135(正常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特此公告!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来源|执行局
责编|陈瑶涵
初审|王平男
终审|肖绍升
转自:临翔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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