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肇事亡人,多方担责!

汽车   2024-10-19 08:57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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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在此起事故中,生产商、销售商、雇主、肇事者到底该由谁担责?

什么又是超标电动自行车呢?

针对此起案件,10月17日,记者进行了采访。

起因:

男子送货发生意外

2023年12月,在某经销处打工的王某,驾驶店里的电动自行车送货途中,遇到同向步行的石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石某颅脑损伤死亡。

经市交通警察支队让胡路大队认定,王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石某无责任。

事发后,石某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某经销处、大庆某电动车商行、天津市某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70万余元。

调查发现,本案中王某驾驶的某牌电动二轮车是某经销处在大庆某电动车商行购买的。

该辆电动二轮车由天津市某公司生产,合格证参数上标明为电动自行车,最高速度24km/h,整车质量54kg。

经鉴定,这辆电动车最高速度35km/h,整车质量82.3kg,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行业标准,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

判决:

各方当事人均担责

案件诉至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后,主审法官蒋艳丽认为,此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为侵权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及赔偿损失的具体金额。

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经销处与王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其在按照经销处指派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石某死亡,应对石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产品质量责任,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定》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小于55kg。

本案电动二轮车产品合格证参数上标明为电动自行车,最高24km/h,整车质量54kg,经鉴定,该车最高35km/h,整车质量82.3kg,长宽高也超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行业标准,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

涉案电动二轮车系由天津市某公司生产,该车辆不论整车质量还是最高行驶速度、整车长度、宽度和高度,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

天津市某公司产品参数上明确标注电动自行车,降低了购买者和使用者对驾驶中危险意识的关注度,该产品存在缺陷,与交通事故发生及对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酌定天津市某公司对损害结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某商行作为销售者,不存在改装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计算,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0万余元,由天津市某公司在产品质量责任范围内赔偿47万余元,剩余部分110万余元,由某经销处予以赔偿。

因原告与王某、某经销处达成和解,由王某赔偿90000元,某经销处赔偿900000元,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天津市某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万余元。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要选符合标准的电动车

针对本案蒋法官说,《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对电动自行车的重量、速度等有明确的规定,驾驶不符合标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在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后续赔偿等方面将会承担更多的责任,厂家也会因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时,一定要选择符合标准的合格电动车,注意出行安全,切勿违反交通法规。

也提醒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要严格遵守国家对产品质量的有关规定,若产品本身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以及存在没有告知消费者的使用性能的瑕疵等,都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而电动车的销售者,如果存在改装等过错的话,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大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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