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纪说法29丨过期的“述责述廉报告”

政务   2024-12-27 15:02   河南  

一、基本案情







某区纪委监委,在例行检查各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2017年的述责述廉报告(俗称“年终总结”)时,发现部分干部存在照抄照搬、抄袭拼凑或相互抄袭的现象;“有的甚至把2016年的总结,只将时间改为2017年;或者把文中的‘十八大’、改为‘十九大’,就交上来。两个年度的总结,内容95%相似。”其中,某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曹某某连续两年的个人述责述廉报告未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撰写,仅在上一年报告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删减,并出现“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行业优势”等与职务无关表述,特别是在其被巡察反馈照抄照搬问题后,曹某某个人述责述廉报告仍与前一年报告内容雷同,存在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最终,曹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干部也受到通报批评、责令深刻书面检查和诫勉谈话等不同处理。

二、案例分析

一面煞有介事地作“述责述廉报告”,而另一面这些报告的内容本身又根本没“走心”,沦为“照抄照搬、相互抄袭”的敷衍,不仅荒诞可笑,而且也是“四风”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新表现——既是一种言行不一的形式主义作风,也是一种脱离实际的官僚主义作风。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党纪责任。曹某某等人连个人的述责述廉报告都搞形式主义,敷衍塞责,受到处分或处理理所当然。


三、释纪说法

领导干部述责述廉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这么明确严肃的纪律规定,却被曹某某等人当作儿戏,可见“四风”问题在某些干部头脑中扎根之深、纠治之难。反思此案,尽管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成的原因很多,但对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学习理解不到位、对制度执行不到位一定是重要的一条。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向纵深推进,党内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作为一名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要发扬优良学风,及时跟进学习贯彻落实,才能做到知戒知止、守住底线。笔者认为,若曹某某等人认真学习掌握了相关的党内法规,懂得了述责述廉的严肃性、重要性,认识到不认真对待此项工作的严重后果,也许就不会用过期的“述职述廉报告”为自己的政治生命抹上污点。类似于曹某某这样,由于对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对规章制度学习理解不到位造成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问题不在少数,如近年被基层和群众诟病的层层加码、处处留痕、一刀切等做法,都能从把握政策制度不准、思想认识出现偏差中找到原因。

相较于学习理解不到位,片面或歪曲执行政策制度,更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产生的土壤。譬如中央要求精减会议文件,一些单位就大会化小会,文件“红头”换“白头”,微信工作群也越来越多,一些基层干部手机里有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工作群,各种信息和指令,使他们依旧不堪重负。譬如调研,轰轰烈烈层层陪同的大场面少了,但由于作风不实,依然抓不住关键性问题,看不到实质性内容。在撰写调研报告时,有的就像曹某某那样,把往年的数据、事例拿过来加点新词凑凑数。再譬如一些地方性、部门性的评选,动辄发动网络投票,而投票人与此毫不相干,投票结果竟成为一些评选活动的重要依据等等。

纠治政策制度执行中的走样变形,是驰而不息纠“四风”的基础性工程。一方面,要加大对政策制度的解读力度,让大家真正明白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防止出现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另一方面,要把好监督关,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等形成合力,可以推行第三方评估,堵塞制度执行中可能产生的漏洞、缝隙。同时,发挥考核“指挥棒”的作用,科学设置考核内容,细化量化标准,兑现奖惩,树立求真务实、担当作为的良好导向。(摘自《以案释纪说法》)


来源:省直纪检监察工委

制作:河南省直机关党员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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