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告知: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序号 | 当事人 | 驾驶证号 | 违法时间 | 违法代码 | 发现机关 |
1 | 台敬武 | 4208821**** **39 | 2024-06-18 | 10050#60351 | 孙桥派出所 |
2 | 李三华 | 420 821****78 | 2024-02-19 | 603D0#10050 | 四中队 |
本公告中的违法行为代码依照《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内容如下:
1、10050: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罚款5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2、60351: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车的,罚款2000元,并处拘留10日以下、吊销驾驶证;
3、603D0: 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罚款2000元,并处拘留10日以下、吊销驾驶证。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向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对罚款2000元以上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可在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1月10日
来源:京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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