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泰尚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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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立案受理条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应被驳回起诉的法定情形的,即便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经人民法院释明(2019年证据规定法院需释明)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就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而非裁定驳回起诉。
但根据新的民诉法证据规定,取消了对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即法院对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不再负有义务向当事人释明,以避免对当事人处分权和审判中立原则造成不当冲击。
因两级法院皆认为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审理的不一致,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但最终,最高院撤销了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3民初50号民事裁定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终400号民事裁定,指令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2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