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楼梯时踩空拉倒同学致其骨折 损失谁来赔?

政务   2024-11-22 11:06   宁夏  
一小学生在教学楼下台阶时不慎踩空,情急中伸手拉了一把旁边的同学,不料致其骨折住院。这损失到底谁来赔?侵权学生、学校还是保险公司?法庭上,原告和三个被告各执一词,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今年2月18日立案后,银川市金凤区法院西湖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案件回顾】
2023年6月13日10时,课间操期间,原告翟某因胳膊受伤没有参加课外活动。课间,原告要上厕所,便和做课间操的学生们一同下楼。翟某走至一楼楼梯口时,因脚下踩空、重心不稳,遂伸手拉了走在旁边的原告张某,导致张某摔倒。学校立刻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原告家长,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骨折病(血瘀证);右桡骨下端骨折。
受伤后,原告与被告在派出所民警主持调解后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我公司不是赔偿义务人,原告各项诉求与我公司无关,且不符合合同约定。”第三人中国某保险公司发表意见称。
“张某与翟某课间发生纠纷不存在过错,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校方辩称。
“原告本身就存在骨折尚未完全康复的情况,距离此次骨折仅37天,我觉得并不全是我们的责任。”被告翟某说道。
保险公司、学校、学生,究竟由谁承担责任?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庭认定事实:被告翟某在下楼梯时,因站立不稳摔倒,在摔倒时,出于应急反应慌乱中将站在其旁边的原告张某带倒在地,导致原告张某相同部位骨折基本愈合部位再次骨折(原告张某个人原因2023年5月7日第一次骨折)。
另查明: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一份,附加无忧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根据《保险单》特别约定信息载明的内容,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的免赔额为0元,给付比例为90%。
被告校方有证据能够证实在公共场所进行了必要的提醒,履行了注意义务,但愿意承担2000元补偿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张某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21935.0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20%损失。医疗费扣除原告自行承担的20%,剩余80%部分为6553.28元,由第三人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额度内支付原告90%,即5897.95元,下剩损失11650.07元,扣减被告校方自愿补偿的2000元后,由被告翟某某承担9650.07元。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张某12岁,被告翟某13岁,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由被告的监护人翟某某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民法典第1199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金凤区某中学小学部在公共场所进行了必要的提醒,履行了注意义务,不能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疏于管理来苛责,故原告要求被告金凤区某中学小学部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此外,原告于2022年12月15日缴费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受伤后,未从医保等其他途径获取赔偿或报销费用,根据《保险单》特别约定信息载明的内容,保险公司理应赔偿90%的费用。
承办案件的金凤区法院西湖法庭庭长张运友提示:对于校园安全类纠纷,首先需要确认受伤结果与行为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有的家长认为,只要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就是“当然”的责任者。事实上,如果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则不需要承担责任。此外,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注意加强孩子的安全教育。发生意外的学生如果有保险的话,家长一定要留存好相关理赔资料,通过正规、合法途径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宁夏法治报

监制:马媛
编辑:丁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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