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纸箱,掀开看似密封完整的奶粉包装,最终在奶粉中挖出一个异物……此前,多家知名奶粉企业都收到了类似的“开箱视频”,投诉者要求企业退一赔十,否则将用其他方法继续维权。
事实上,上述视频都是情侣何某、王某某的自导自演,他们不仅自己干,还结伙他人一起如法炮制。日前,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
静安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何某、王某某系同居情侣,2023年5月至8月期间,他们结伙或指使他人,在电商平台购买不同品牌的奶粉,由何某向奶粉罐中投放异物后拍摄开箱视频,并以此作为奶粉质量问题,向网购平台和相关品牌奶粉公司投诉,要求以退一赔十,先后多次敲诈得款人民币1.7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表示,孩子断奶期间她购买奶粉,想到了可以在奶粉中掺异物维权牟利的点子,并向男友何某表达了这个想法。他们于是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了10多个品牌的奶粉。
王某某表示,奶粉送到后,何某会用特殊手法和工具将异物送进罐内,摇晃混合后再将奶粉罐恢复成貌似没打开过的样子。等架好镜头后,何某再作势开箱,打开看似未开封的奶粉罐,并从中挖出异物。
拍好视频后,二人就会装作维权者向品牌方投诉,称奶粉中含异物,希望退一赔十,否则可能会以其他方式投诉维权,“大部分奶粉公司在我们电话联系他们之后,都是强硬表示他们的流水线不可能有这种问题存在,不会赔偿。但还是有几家公司,处理问题的态度比较积极。”
不仅如此,何某、王某某还拉上他人一起操作这样的不法行为,并从中获利。王某某坦言:“既然这是一个可以赚钱稍微快一点的办法,何不去多找一些人去操作,这样分担的人也更多一点。”
检察机关查明,2023年5月至6月,被告人何某、王某某伙同义某(另案处理),采用上述方式,从被害单位Q公司敲诈得款人民币1822元,从Z公司敲诈得款人民币2600元。何某某、王某某分得人民币1822元。
2023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采用上述方式,从被害单位N公司敲诈得款人民币1685元。
2023年7月至8月,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指使冯某某(另案处理),采用上述方式,从被害单位Z公司敲诈得款人民币11000元。何某、王某某放分得人民币6812元。
记者从静安检察院了解到,2024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将何某、王某某抓获归案。王某某最初并未如实供述,在被逮捕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何某到案后始终拒不认罪。
而在庭审中,在女友王某某已经如实供述,公诉人也当庭出示了伙同何某、王某某共同作案的义某某、冯某某的指证的情况下,何某依然坚称自己并未将异物放入奶粉中,表示奶粉中有异物是质量问题,而自己提出以一赔十是“职业打假”行为。
然而,如果如何某所说,他是怎么做到在奶粉保质期、外包装均正常的情况下,甚至连纸箱都没打开的情况下,精准判断出奶粉中有异物并进行录制呢?
对此何某表示,自己可以通过顺时针或逆时针摇晃的方式,感觉出异物是否存在。
然而,根据女友王某某的供述和被害单位提供的视频证据,奶粉中的异物有极小的金属丝,也有指甲盖大小的絮状物、纸巾,如此小而轻的“异物”,如何仅凭摇晃,甚至能透过快递纸箱感觉到呢?
面对法庭的追问,何某又承认曾将纸箱打开过并用胶带封了回去,为的是“更好地拍摄开箱视频”,但依然否认投放过异物,坚称此为产品质量问题。
▲被告人所谓的“开箱视频”画面
静安检察院认为,何某、王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指出是,何某始终对自己的罪行予以否认,在法庭调查阶段,何某依然坚称自己是从事职业打假行为,否认投放异物的犯罪实施行为。
检察官表示指出,何某的辩解不仅与相关同案人员指证、王某某的供述相互矛盾,而且不符合常情常理,有悖于正常逻辑思维的认知。因为,通过这种方式来进行所谓的打假索赔,无论从成本角度考虑、从辨识方式角度都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认为何某的辩解不能够成立。
综上所述,静安检察院认为,本案中何某、王某某通过伪造奶粉产品质量问题,以威胁被害单位曝光并进行索赔的方式,敲诈多家单位,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上述证据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责任,足以认定两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事实,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静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或指使他人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
关于何某对自己未向奶粉中投放异物的相关辩解,经查,在案的相关证据均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锁链,而何某的辩解有悖常理,且无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静安法院一审判决何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退赔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单位。
本文转载自『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