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发布了《顺德区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细则(征询公众意见稿)》,适用于全区“三旧”改造活动,分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三类项目。
《细则》显示:补偿安置可采取货币、物业或两者结合的形式,政府实施项目按法律法规补偿,市场实施项目按双方协商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公有企业作为原土地权利人,除货币和物业补偿外,还可采用代建物业形式补偿。
2022年5月22日起批复的项目原则上不享受财政扶持,之前批复的可按当时政策享受。此外,顺德区还印发了《顺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21-2035年)》,涵盖全区206个村(社区),确定了36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其中,大良街道8条,容桂街道12条,伦教街道3条,陈村镇4条,北滘镇1条,乐从镇7条,杏坛镇1条。
《细则》附件:
地价计收及收储补偿标准
一、旧厂房改造项目
(一)旧厂房改工项目。
1.“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补偿标准
按最高不超过土地公开市场成交价的98%补偿原土地权属人。
2.协议出让类的地价计收标准
旧厂房改工项目(包括改造为可分割销售的商品厂房),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延长土地使用年限情形下,不计收地价款。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2018〕23号)执行。改造前为国有划拨、集体拨用土地或未完善供地手续的,须先按改造前工业用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旧厂房改住项目。
“挂账收储”公开出类补偿标准
“三旧”改造项目规划容积率2.5(含)以下部分,按公开市场成交价的50%补偿;“三旧”改造项目规划容积率2.5以上部分,按公开市场成交价的5%补偿。
2.协议出让类的地价计收标准
“三旧”改造项目规划容积率2.5(含)以下部分,按土地市场价格的50%计收;“三旧”改造项目规划容积率2.5以上部分,按土地市场价格的95%计收。改造前为国有划拨、集体拨用土地或未完善供地手续的,须先按改造前工业用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
上述地价计收及收储补偿标准中,经批准以协议出让方式实施改造的旧村居、旧城镇项目改造范围内不超过总用地面积20%且难以单独实施改造的旧厂房改住项目,按项目地块的平均容积率计算旧厂房改住项目地价及收储补偿。
(三)旧厂房改商项目。
“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补偿标准
“三旧”改造项目规划容积率3.0(含)以下部分,按公开市场成交价的60%补偿;“三旧”改造项目规划容积率3.0以上部分,按30%补偿。
2.协议出让类的地价计收标准
“三旧”改造项目规划容积率3.0(含)以下部分,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三旧”改造项目规划容积率3.0以上部分,按土地市场价格的70%计收。改造前为国有划拨、集体拨用土地或未完善供地手续的,须先按改造前工业用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
(四)旧厂房改其他项目。
旧厂房改造为除工业、住宅、商服之外其他用途的项目,原划拨土地按新规划用途土地市场价格的70%计收地价款;原出让土地按新规划用途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土地用途剩余年限土地市场价格计收地价款。改造后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不需计收地价款。
二、旧城镇改造项目
旧城镇改造项目地价按认定建筑面积计收,涉及地价计收及收储补偿的认定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个人住宅按合法(含经认定合法)建筑面积认定,合法建筑面积不足土地面积1.5倍的,按证载土地面积的1.5倍认定;其他按证载建筑面积1:1进行认定,证载建筑面积不足证载土地面积1倍的,按证载土地面积的1倍认定;违法建筑在实物上不予认定。其中非独立宗地的项目,区政府可根据项目改造难易,在此基础上对认定建筑面积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
认定建筑面积只作为地价计收及收储补偿依据,不作为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一)独立宗地(非共有产权)商改住项目。
“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补偿标准
“三旧”改造项目规划容积率2.5(含)以下部分,按公开市场成交价的60%补偿;“三旧”改造项目规划容积率2.5以上部分,按公开市场成交价的10%补偿。
2.协议出让类的地价计收标准
“三旧”改造项目规划容积率2.5(含)以下部分,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三旧”改造项目规划容积率2.5以上部分,按土地市场价格的90%计收。改造前为国有划拨土地或未完善供地手续的,须先按改造前用途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住改住、商改商及非独立宗地的商改住项目。
“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补偿标准
认定建筑面积2.2倍(含)以下部分,公开市场成交价款计提专项提留资金后全额补偿,专项提留资金统一按15%计提;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2.协议出让类的地价计收标准
认定建筑面积2.2倍(含)以下部分不计收地价,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上部分,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100%计收。改造前为国有划拨土地或未完善供地手续的,须先按改造前用途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旧城镇项目改造为其他用途或住改商项目。
旧城镇项目改造为除住宅、商服之外其他用途的项目或住改商项目,协议出让的按新规划用途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土地用途土地市场价格(改造前未出让的土地按划拨土地价格计算)计收地价款。改造前为国有划拨土地或未完善供地手续的,无需先按改造前用途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改造后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不需计收地价款。
三、旧村居改造项目
(一)“宅地型”旧村居改造项目。
符合《佛山市城市更新局关于推动拆除重建类旧村居改造项目实施的指导意见》旧村居改造项目用地构成要求的“宅地型”旧村居改造项目,协议出让类项目最终确定的规划容量未超出论证结果的,不计收地价,超出论证结果的,超出部分按土地市场价格40%计收。协议出让计收的土地价款计提15%的专项提留资金后,全额返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二)“物业型”旧村居改造项目。
参照旧城镇相应标准执行,协议出让类项目须先按改造前用途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
四、土地市场价格
土地市场价格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2018〕23号)定义的土地市场价格,一般指经区政府印发实施的国有建设用地区片土地市场评估价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
涉及超额移交公益性用地按原用途土地市场价格予以收回(补偿)的,或协议出让类旧厂房改住、改商项目改造前为国有划拨、集体拨用土地或未完善供地手续土地须先按改造前工业用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的,其改造前工业用地市场价格内涵原则上按地块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无规划设计条件的按容积率1.0确定。涉及两宗或以上连片改造的,采用连片评估的平均地价。
五、“三地”地价计收和收储补偿标准
“三旧”改造中一并实施改造的“三地”,原属政府土地或属由政府收购储备后协议出让的,应按规划用途的市场评估价全额计收出让金;其他情形的“三地”,可纳入主体地块一并改造,享受与主体地块同等的地价计收和收储补偿标准。
六、其他规定
旧村居、旧城镇改造项目,在办理协议出让及地价计收时,直接按地块规划用途最高使用年限执行,不再另外考虑改造前地块剩余使用年限长短及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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