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墩南区基地土地应诉经过
2010年3月29日,大墩股份社与租户吴某某签订编号为B201002001的《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用大墩南区基地土地(即华南海鲜酒楼对面)。当时该土地属性为农用地,出租用途作花木场之用,租用期限为20年,从2010年12月1日至2030年11月31日届满。
2014年7月,大墩股份社召开全村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大墩村整村改造方案》。根据《大墩村整村改造方案》,该土地被政府征收转换成融资地块。根据《土地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如国家需征收、征用乙方租用的土地,本合同终止。
2015年9月25日,该融资地块在网上公开竞投,成功出让。2016年1月6日,大墩股份社完成该地块的分红量化分配。
2016年,南区基地土地租户吴某某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起诉大墩股份社,要求确认双方于2010年3月29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编号为B2010021001】有效,吴某某对土地依法具有承租权。经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法院最终认定了上述合同有效以及案涉《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终止的时间,驳回该租户的其他诉讼请求。
附: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
附: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6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
2017年,南区基地土地租户租户吴某某因上述同一《土地租赁合同》,再次起诉大墩股份社,要求大墩股份社向吴某某支付征地补偿款合计666.67万元,赔偿投资既得利润损失70836143.76元。经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有关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属于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依法不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故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该租户的起诉。
附: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124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
附: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6民终14880号民事裁决书裁定结果
2021年12月9日,原告(南区基地土地租户吴某某)再因上述同一《土地租赁合同》,再次起诉大墩股份社,其诉讼请求要求大墩股份社返还该租户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投入工程支出、合同保证金、租金等总计约28427533.4元。
2022年2月11日,大墩股份社应诉。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日、5月12日、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35522号民事判决结果为:大墩股份社返还青苗补偿费300000元,支付收塘补偿款和建筑损失补偿款1985672.93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另大墩股份社需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14789元,合计2300461.93元。该租户不服一审结果,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附: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35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
2023年10月14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6民终14880号民事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6民终14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
该租户不服上述二审结果,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后,2023年8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粤民申100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为:驳回再审申请。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民申100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
2024年11月,大墩股份社收到顺德区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和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案号:(2024)粤0606执保24621号】。告知书告知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大墩股份社收到告知书后三日内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收到民事裁定书后,大墩股份社对债务利息提出异议,因该租户一直未提供收款信息至大墩股份社,导致大墩股份社未能支付该笔补偿款至租户手上。此外,在上述判决生效后,大墩股份社曾多次通过EMS快递寄出提醒通知,催促该租户提供收款账户等信息,以便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大墩股份社积极与律师沟通后,作出以下行动:
1、按照告知书内容,将判决金额2300461.93元(青苗补偿费300000元、补偿款1985672.93元以及判决大墩股份社需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4789元)全额转到顺德区人民法院银行账户中,且及时告知法院;
2、对民事裁定书的债务利息书面提出异议。
经与各方积极沟通以及提供相应文书、证据等,证明大墩股份社已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最终上述案件只收取判决款2300461.93元(包含青苗补偿费300000元、补偿款1985672.93元以及判决大墩股份社需承担的部分案件受理费14789元),上述案件不产生任何利息和执行费等其他费用。
附: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6执22980号结案通知书
综上所述,顺德区法院判决应付2300461.93元,减除合同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和乐从镇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支付的青苗补偿费300000元,大墩股份社实际支出为1000461.93元,并非谣传的7000多万元官司款(以上为“大墩股份社打官司要赔的7000多万元”这一谣言,所对应的整个案件的真实经过)。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关于“大墩南区基地土地在转让前已经不是农用地”这一谣言,真实情况是土地在被政府征收转换成融资地块前,一直是农用地性质。请广大村民群众积极参与反谣言行动,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共同维护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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