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上海市药监局获悉,对于百雀羚的调查已有结果:
上海市药监局表示,9月27日,接有关举报反映,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水嫩净透精华洁面乳”,其产品标签标示的成分中含有“圆叶牵牛提取物”,上海市药监局相关部门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予以核查处理。
经立案调查,未发现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生产的百雀羚水嫩净透精华洁面乳(配方升级)(限用日期:20241105,批号:3R06YV11)存在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禁限用原料管理规定的情况。
据媒体此前报道,近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网友举报信息发布举报答复书。
答复书中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27日收到关于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化妆品涉嫌添加禁用原料的举报。经核查,因举报内容基本属实,决定立案调查。
11月20日上午,百雀羚针对此事发布“情况说明”,称曾在2021年5月26日以前生产的“水嫩净透精华洁面乳”产品成分中添加“圆叶牵牛提取物”,这在当时是不违反相关规定的。而在“圆叶牵牛提取物”被禁用后,没有再生产过添加该原料的产品。(点击查看此前报道→刚刚,百雀羚紧急回应)
药监部门相关人士解释称,之前给予举报者的答复是基于举报内容和对举报内容的核查结果而给出的,举报内容基本属实不等于百雀羚违法行为属实,同样的道理,开展立案调查也不等于被调查的百雀羚一定存在违法事实,一切要视调查结果才能作出结论。
相关举报针对的是百雀羚有关产品使用了“圆叶牵牛提取物”,而非具体的使用时间。但此案中判断是否违法的关键就是具体的使用时间,如果在允许使用的时期内使用了“圆叶牵牛提取物”,并在禁用后未使用过,就会出现相关举报内容基本属实、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但当事人因没有违法事实而不予处罚的情况。
相关监管部门表示,脱离百雀羚使用“圆叶牵牛提取物”的具体时间这一关键依据,仅以《举报答复书》的相关内容来判断百雀羚违法,是不妥当的。
二审:陶媛
三审:杨之辉
终审:王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