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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肖某熙伙同肖某、肖某竹(另案处理),携带弹弓、钢珠、热成像等猎捕工具,在芦溪镇路行村、上埠镇涣山村等地猎捕斑鸠六只。
经芦溪县林业局认定,在猎捕过程中使用的弹弓属于芦溪县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野生动物禁猎工具,其捕获的斑鸠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为300元/只。
经审理,芦溪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肖某熙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肖某犯非法狩猎罪和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令肖某熙与肖某、肖某竹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7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自愿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赔礼道歉。
来源:芦溪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