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答疑,它是指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送达之后,针对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提出的疑问和异议,由原承办法官或相关人员进行解释和说明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体现在什么环节呢?第一个是一审裁判后, 第二个是二审裁判后, 第三个就是再审申请后 答疑一般是需要当事人主动去提起,比如说你发现自己提交的一份证据,在判决书里并没有分析和提及,你就可以要求法官来解答案件审理的时候是否审核了这份证据,法官如果解释说没有考虑这份证据,这就属于啊遗漏关键事实,程序错误。如果他说审核了,但是在判决书里没有说,这就违反了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这一法律规定,这些问题啊,都是你的方案的有利情节, 最后,不管法院说了什么,你要是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维护,还得继续维权。行使法律赋你的程序权利。可以咨询律师或者义务法律援助进行相关程序。
判后答疑主要围绕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裁判结果及诉讼程序等进行解释说明。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就案件的合议、讨论、请示、批示、答复等不宜公开的事项,不予答疑。
《判后答疑细则》第二条判后答疑适用于本院作出裁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执行案件(进入复查、再审程序的除外)。
第三条判后答疑分为宣判答疑和申诉答疑两大类。宣判答疑指宣判时,审判法官需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裁判主文的含义进行答疑。申诉答疑指裁判文书生效后,对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的初次来信来访,主要由原承办法官单独或与立案信访法官共同对当事人进行答疑。
第四条判后答疑工作由诉讼服务中心判后答疑窗口负责,本院各业务部门派员进行答疑。
第五条判后答疑可采用口头或书面两种方式,口头答疑必须作好记录存档备查。法官答疑时不准泄露审判秘密。
第六条承办法官接到中心接访法官(或专职信访法官)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到本院法官会见室或信访接待室进行答疑。
第七条承办法官因开庭等原因无法答疑的,可由接访法官向来访人员做好解释工作,并由承办法官与来访人员约定答疑时间,接访法官应将该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第八条当事人对原承办法官抵触情绪大,并拒绝原承办法官接待的,由合议庭审判长或庭长负责答疑。情况特殊的,由案件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牵头答疑。
第九条在宣判后至上诉期内,裁判文书生效到申请执行阶段均由承办法官负责答疑。对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当事人有意见,原承办法官作了初次答疑当事人仍服继续来院缠访的,由诉讼服务中心法官(或专职信访员)负责答疑。对案情重大复杂的,接访法官可将情况报告分管领导,以便安排纪检、监察的负责人参与答疑。
第十条法官答疑时,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异议不成立的,或申请再审不符合条件的应耐心解释,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异议成立,案件有瑕疵但不足以推翻原裁判,应耐心疏导化解,防止矛盾激化;
申诉有理,符合再审条件的,转由立案庭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