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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
被告人小A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小A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与被害人就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调查,对被告人小A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小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故意伤害罪是一种常见类型犯罪,究其原因多是当事人因琐事、小事发生口角,矛盾升级后相互厮打引起的。厮打过程中,鼻、眼等部分是易受伤部位,一拳造成的伤害便可能达到刑事犯罪立案标准。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保持理性,避免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更不能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如遇到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因琐事而一时冲动给对方造成伤害,在一激动的瞬间成了罪犯。正如有句话所说,“冲动是魔鬼”,切莫成为冲动之下的“囚徒”.来源:修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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