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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靠在服务区,司机给货车加盖整理篷布时不慎从车顶摔下,雇主、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到底该谁赔偿?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来看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乙方崔某与甲方运输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书》,崔某将购买的豫X号重型货车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经营,原告康某为被告崔某所雇佣的驾驶员。
2021年11月3日,原告康某驾驶车辆豫X号重型货车行驶到某服务区时,在给货车加盖整理篷布时不慎从车顶摔下,事故发生后,原告康某前往某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29天,花去医疗费85460.83元。2023年11月1日,原告康某前往某人民医院取出内固定物,住院10天,花去医疗费13522.15元。原告的医疗费用共计98982.98元,原告在某财保公司购买有其他险种,该险种已报销医疗费用64276.5元。后经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另查明,被告运输公司为案涉车辆在被告某财保公司处投保有雇主责任险、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商业保险包含有机动车车上人员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人、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的保险金额均为100000元。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保险期内。
【裁判结果】
修武法院认为,此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案中,被告崔某系案涉车辆的实际车主,将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从事交通运输业,原告康某系被告崔某雇佣的司机,在雇佣活动中受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从车上摔下所造成的损害,应根据雇员、雇主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崔某的车辆系半挂车,其仅雇佣康某一名司机驾驶车辆长期在外拉货运输,且平时对司机也没有具体管理,崔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康某在运输时因天气要下雨到服务区加盖篷布,其在约3米高的货车上整理篷布时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但其不慎从车上摔下,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双方的各自过错,本院酌定,崔某承担事故的70%赔偿责任,康某承担事故的30%责任。
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方,与原告康某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对其发生事故没有过错,原告康某要求被告运输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没有依据。
【法院判决】
一、被告某财保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康某各项损失100000元;
二、被告某财保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雇主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康某各项损失84776.76元;
三、驳回原告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从事货车运输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雇主如何担责?实际生活中,货车驾驶人并非车辆实际所有人较为常见,部分货车车主会雇佣驾驶员从事货物运输工作。被雇佣的驾驶员在从事货物运输工作时因工作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法官提醒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与他人形成各种劳务关系,作为雇员,我们应当如何保护自身呢?
一方面,提高安全意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流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另一方面,日常多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当事故的发生不可避免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