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宁城县公安局警支大队
依法查处一起
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件
警支大队民警工作发现
网民刘某
通过购买网络账号
多次发布淫秽视频
经过进一步侦查发现
犯罪嫌疑人刘某
自2023年以来
通过购买网络账号
多次发布淫秽视频传播
经讯问,
刘某对利用互联网
通过网络账号传播淫秽视频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公安机关
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自:宁城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