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川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21年2月19日,皮某联(卖方/甲方)与黄某芬(买方/乙方)、重庆某营销策划公司(中介服务见证方/丙方)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其所拥有的房屋及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出售给乙方,合同约定成交价格为464216元,付款方式为分五次付清房价款。同时约定如该房地产无法交付使用、合同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并承担全部违约责任。黄某芬分三次向皮某联付款共计129892元。黄某芬向重庆某营销策划公司支付中介费4600元。后黄某芬了解到,皮某联并非所卖房屋所有权人且已无获得该房屋所有权的可能,其购房目的根本无法实现,遂提起诉讼。
案涉房屋目前仅办理预告登记,且既未预告登记在原告名下也未预告登记在被告名下,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对该房屋享有相应的处分权。被告作为出卖方,已经无法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重庆某营销策划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提供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主体,在未审查房产信息的情况下就组织原告与被告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存在过错。故对原告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已缴纳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以及退还中介费46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作为房屋买卖的双方,均享有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双方应诚实地告知对方交易信息,应秉持诚信、恪守承诺全面履行合同。被告在明知其不是案涉房屋实际权利人的情况下仍然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并收取购房款和定金,导致原告缴纳购房款后无法实现房屋交付合同目的。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出卖方退还购买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中介服务公司退还中介费,保障了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裁判,对于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正常秩序,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重要意义。
政法君提示
长按二维码关注我们
来源:南川法院
往期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