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都县公安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安全提醒告知书
全县烟花爆竹经营从业者:
春节、元宵将至,为确保辖区人民过一个平安祥和的幸福年,现对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告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要求
1.持证经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或长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确保在许可的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经营、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或证照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
2.合规进货:烟花爆竹经营点应要向合法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并严格执行产品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包括 “三无” 产品(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 A 级、B 级烟花爆竹产品。
3.储存安全:烟花爆竹零售点应严格按照许可规定的储存限量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量储存。储存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保持通风良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与居民居住场所、重要公共建筑设施等保持安全距离,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4、依法运输烟花爆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且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法律责任违反烟花爆竹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受到严厉处罚。
1.无照经营烟花爆竹: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无照经营烟花爆竹的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无营业执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市场监管部门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存放和运输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行政拘留、罚款和刑事处罚。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全县烟花爆竹经营从业者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增强安全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共同营造安全、和谐、文明的节日环境。如发现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电话:
市场监管部门:12315、0474-6919415
应急管理部门:12350、0474-6919702
公安机关:110
商都县公安局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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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平安商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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