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这些地方严管严控!

百科   2025-01-23 17:57   内蒙古  

关于加强“春节”特别防护期

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森林防火问题
是一项重要工作
每一年的不同节点
各地政府都会展开部署
防患森林火灾

为切实做好“春节”特别防护期全区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我区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老虎山、白泉山、卧龙山,霸王河、泉玉岭河两岸和军民义务植树基地等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为森林防火区。


二、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二)上坟烧纸、烧香点蜡等;


(三)烧荒(田坎草)、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等;


(四)吸烟、野炊、烧火取暖等使用明火行为;


(五)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三、“春节”森林特别防护期:2025年1月22日至3月1日。


四、违反上述森林防火规定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刻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119,或直接向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联系电话:0474—8218011(集宁区应急救援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大队)。


六、本通告自2025年1月22日起施行。


集宁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5年1月21日




天干物燥
森林火灾多发
山火猛于虎
防患未“燃”为上策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
将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警示案例01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韦某在阳春市岗美镇黄村村委会南山岭挖山草药期间发现黄蜂窝并想烧黄蜂窝取蜂蛹,使用随身带的打火机把干草点燃用烟熏黄蜂窝,从而造成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总面积达到立刑事标准,其行为涉嫌失火罪。

2021年3月,被告人韦某因犯失火罪被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警示案例02

2021年3月28日,江西吉安市的邓女士和儿子康某到野外祭拜祖先。燃烧的纸钱和鞭炮的火星,引燃了周边的垃圾站、废品收购站和草地,共造成他人近70万元的财产损失。其中,造成晏某经济损失共计595899元。近日,经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邓某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赔偿晏某经济损失476719.2元,判处康某赔偿晏某经济损失119179.8元。

△点击观看视频

警示案例03

2021年1月13日,广东河源市连平县大湖镇湖西村村民曾某兰在本村牛古墩山场附近田地点火焚烧杂草,不慎引发山林火灾,造成经济损失265.84万元。事故发生后,曾某兰主动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连平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曾某兰有期徒刑七个月,赔偿生态公益林复绿费用45.32万元,并在河源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按我国刑法规定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筑牢森林防火墙,守护青山一片绿。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守护好我们的绿色家园,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全的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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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集宁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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