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丨促销活动时受伤 谁担责?

政务   2024-10-26 13:19   河南  

每逢节假日,各类商场、超市促销活动不断,这类促销活动往往会吸引不少市民,特别是老年人排队抢购,然而,人群拥挤往往伴随着安全隐患,一不小心就容易发生受伤事故。去超市抢购促销商品时被挤倒受伤,谁负责?近日,正阳县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日,某超市推出商品打折等促销活动,75岁的老人喻某在该超市购物,当时有大量顾客争先抢购打折商品,喻某在抢购过程中被人群挤倒摔伤。喻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因肋骨骨折花去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81万元,因赔偿问题未果,喻某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某超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作为超市经营者,在对商品进行打折促销时,应预判到顾客抢购打折商品时会导致拥挤情况发生,顾客有发生伤害的潜在危险性,事前应制定相应的预案和处置措施,防止或避免损害的发生。但某超市工作人员只是口头劝导争抢商品的顾客,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人群疏散,导致原告在抢购商品时被挤倒摔伤。某超市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情况和周围环境有理性的认识与评估,应当预见在拥挤的队列中参与抢购可能存在的危险性,事发时人群拥挤,自己年龄又较大,本应主动避免,但其却加入抢购人群中,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本案案情与双方之间的过错,最终法院判决某超市方承担60%赔偿责任,喻某自负40%责任。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及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尽到相应的责任,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则要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超市作为促销活动的组织者,负有保障活动参加者安全的义务,但在事发当日,超市未合理安排活动流程,未对参加人员数量进行合理限制,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引导现场秩序,导致现场无序拥挤,造成较大安全隐患,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喻某的受伤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每逢节假日,各类商场、超市促销活动不断,消费者在购物时要小心谨慎,注意保障自身安全。特别是老年群体,应当对自身条件及所处环境有相应的判断,且须格外注意自身安全。


(来源:中原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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