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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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PART 01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合法的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个要素。如果任何一个或多个要素缺失,该行政行为就可以被撤销。
PART 02 行政行为不适当
指的是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况。
具体来说,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编号、字迹、日期、印章等存在错误。
(二)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错误。
(三) 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错误。
(四)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确凿。
(五) 行政处罚的程序出现错误,如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告知、送达等。
(六)行政处罚决定因没有管辖权而导致错误。
在这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以正式文件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决定书。之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重新进行调查、履行告知程序、制作并送达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PART 03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后果
- 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且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 过错方承担责任:如果撤销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过错,行政机关需要赔偿因撤销造成的相对方的实际损失;如果是相对方或双方的共同过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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