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府办发〔2024〕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赣州市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省、市关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指示精神,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保障乡镇组织运转,规范和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坚持财力下沉,明晰乡镇财政事权,划分县乡两级支出责任,增强乡镇财政保障能力。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县级财政将乡镇政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基本运转经费及社会民生事业发展支出纳入预算。省级下达的乡镇运转经费主要用于维持乡镇日常运转所需的基本开支,包括办公费、“三公”经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降温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广告宣传费等。在省级乡镇运转经费保障的基础上,县级财政将食堂经费、信访工作经费、党建经费、应急管理经费和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等纳入预算安排,原则上每个乡镇不少于80万元。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规范核算,支出如实反映,不得串用、混用、虚列支出科目。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乡镇债务管理,按权责发生制如实反映债权债务,积极化解存量债务,乡镇实施的项目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第六章 内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乡镇完善内控机制建设,规范乡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收缴和支付、会计核算等各项业务流程。明确乡镇财政岗位工作职责,厘清责任界线,综合运用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授权控制等方式,强化内部岗位约束制衡。严格各岗位人员电子密钥、收付凭证、财务印鉴管理,杜绝一人掌管多个密钥、多个印鉴。
第七章 财政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配足配强乡镇财政工作人员,合理设置乡镇财政管理工作岗位,在财经管理岗中设置乡镇财政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赣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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