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学术   2024-10-04 00:00   河南  

怎么理解“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这个问题仍存在争议。在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出台前,对于“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厘定仍需参考现有司法裁判案例中的观点。法院通常认为,股东会决议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当决议存在瑕疵时,应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平衡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特别是对于程序上存在瑕疵而请求撤销的,应当予以慎重对待;从瑕疵对决议影响程度来看,决议可撤销制度的目的在于否定以违法程序假借多数表决的公正意思而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程序违法造成决议可撤销的前提是其有可能造成对实体公正的侵犯。

例如在召开股东会未满足法定或章定通知时间的撤销权诉讼中,提前一天通知开会的,法院倾向认为会议突袭行为剥夺了小股东公平地参与多数意思的形成和获知对其作出意思表示所需的必要信息的权利;而通知期限短少1日并不影响股东权益,亦不影响决议结果。但是公司会议未通知部分成员的程序瑕疵不属于轻微瑕疵,例如召开股东会未通知小股东,即便小股东行使表决权不影响决议结果,但是因为未通知的程序瑕疵导致小股东无法“形成观点和理由”,属于对实体公正的侵犯,因此不属于轻微瑕疵。

法条索引:

原公司法

新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案例索引:

法院出版案例:股东大会决议如存在瑕疵,应当首先鼓励和促使公司自治机关自力解决内部冲突,在公司股东大会形成新的决议,治愈了原有瑕疵之后,对原决议不再有通过司法程序撤销的意义——广州盛景投资有限公司诉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法院出版案例: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瑕疵显著轻微,对所作决议无影响或对利害关系人之利益并无实质损害,故该股东会决议可不予撤销——华城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宁波开元华城置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撤销案

人民法院报案例(2023):股东会决议存在程序瑕疵时,未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不应适用裁量驳回制度——彭某诉南京梦工场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人民法院报案例(2019):董事会违规送达会议通知,且未尽合理、谨慎义务的,法院应当撤销该决议——蔡某某诉真功夫公司撤销董事会决议纠纷案

来源:河南省律师协会|新公司法实务问答(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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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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