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出台《青海省消防监督执法告诫办法(试行)》

政务   2025-01-11 16:00   青海  


青海省消防监督执法告诫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消防执法营商环境,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监督执法告诫,是指存在消防违法行为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消防救援机构书面对当事人进行劝告、提醒,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消防监督执法告诫不是行政处罚,不具强制执行效力。

  第三条  实施消防监督执法告诫,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在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  对一个自然年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经检查确已及时改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进行消防监督执法告诫。

  对其他存在消防违法行为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视情节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或者消防监督执法告诫。

  第五条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口头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不再进行消防监督执法告诫。

  对于已经立案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不再进行消防监督执法告诫。

  第六条  一个自然年内曾被实施过消防监督执法告诫,再次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消防监督执法告诫,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拟给予消防监督执法告诫前,应当查明以往消防违法情况,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经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实施。

  对实施消防监督执法告诫的当事人,执法人员应当指导其在全民消防安全学习云平台等消防法律法规学习平台参加学习且掌握相应消防知识。

  违法事实不清,或者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不得实施消防监督执法告诫。

  第八条  实施消防监督执法告诫时不得少于2人,其中至少1人为执法人员(具有消防行政执法资格的消防救援机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实施消防监督执法告诫首先选择直接送达方式,由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并送达《消防监督执法告诫书》,并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记录。

  采取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参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呈请审批表》《消防监督执法告诫书》《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含检查记录和复查记录)和违法行为照片、整改情况照片、“学法免罚”等证明材料一并作为消防监督检查附件扫描上传至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原件纳入消防监督检查档案保存。

  消防监督执法告诫《呈请审批表》中,应当详细说明存在的违法事实以及不予行政处罚、实施消防监督执法告诫的理由和依据,并经过法核。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内部执法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禁以消防监督执法告诫代替依法应当实施的行政处罚。对存在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编辑|妥惠婷

校对|丁丽丽

审核|蔡足文

来源|青海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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