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于盛乐等辞去宝坻区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4年11月27日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天津市宝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于盛乐、于普迎、齐永旺、李津、吴凤双、何振伯、张旭、张昆河、郑宝芸、高树、黄连成、崔永志、商芳颖辞去宝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李津、张昆河、黄连成、商芳颖的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商芳颖的区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李津的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何振伯、高树的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报区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