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体检通知
4、体检对象如对体检结果有疑问,应在被告知体检不合格结论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由与首次体检医疗机构相同级别的单位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费用由体检对象自理。
咨询电话:0633-6223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