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南通市市场监管部门围绕守护“群众高品质生活”,持续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家纺质量集中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不断提升家纺产品质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家纺产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现公开曝光一批家纺质量集中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希望家纺相关经营主体诚信自律、守法经营、共同促进家纺行业健康发展。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相关案件线索,请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2024年7月24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家纺经营部进行检查,并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蚕丝被抽检。经检验,纤维含量为聚酯纤维100%,仅在封口处有2g桑蚕丝。经查明,当事人共生产涉案蚕丝被170条,销售价格为42元/条。
当事人生产销售以假充真的蚕丝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8月21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蚕丝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3日,根据网络监测线索,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及其网店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从事方巾、洗脸巾、浴巾等各类毛巾产品的生产,并开设网店销售产品。在2023年11月21日至2024年7月29日期间,当事人通过专业刷手、购买物流数据等方式为其网店虚构方巾、毛巾等产品的交易数据,虚假交易共计125笔,金额总计为46198.17元。
当事人对商品销售状况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0月9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1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对海门某纺织品厂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标注“香港富安娜家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及“”图案商标的夏被等床上用品8835条、合格证等包装材料9万余个。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5月生产使用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同类别商品“富安娜fuanna及图”系列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经营额共计139096.6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床上用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列情形。2024年9月23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商品、包装标识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2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飞行)结果通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鹅绒被防钻绒性能项目不合格。执法人员对该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共生产销售了15条规格型号为200cm×230cm的贡缎多维立体加厚鹅绒被,货值金额16200元,违法所得2644.35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鹅绒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8月12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8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南通羽某某家纺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当事人承包经营“某T”家纺B2B电子商务平台,2024年5月24日起陆续在叠石桥家纺产业园区周边通过户外广告及摩托车身海报广告发布主要内容为“T安全 高效0风险VS某家纺 爆雷 卡资金 融资风险 陷阱”的广告。其广告内容易使一般群众认为广告中的“某家纺”是指“Z家纺”平台,属于贬低其他经营者、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当事人发布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广告及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2024年9月23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9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纺织品厂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某直播平台销售标注、、注册商标的四件套。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四件套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从南通某纺织品有限公司采购侵权四件套130套,通过直播售出119套,违法经营额共计2.7万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四件套,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列行为。2024年7月2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上游生产商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另案处理。
拟稿:李雅楠
审核:吴蓓蓓
审签:季峰峰
发布:胡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