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支持受灾地区做好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二、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2.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如果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还有余额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4.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2.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4.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三、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取得救济金、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三)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不超过直接损失额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款、财政拨款等补偿后的净损失额。
五、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六、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
七、车船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八、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免征资源税。
九、印花税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二)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三)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四)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五)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6.【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
7.【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0〕74号)、《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8.【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七条;
9.【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2021年5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0.【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1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2020年7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