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已于2021年7月1日开始实施《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一、全县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品交易市场;
(八)高层建筑;
(九)殡仪馆。
二、在下列区域内除每年农历十二月三十(除夕)至次年正月初六、正月十四至正月十五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城区兴海路—福泉路—徐霞客大道—西环路—回浦路—兴宁北路—桃源北路—平安大道—兴海路形成的封闭区域;
(二)御华府小区、时代悦府小区、上东国际小区、汇景嘉园小区、依山郡小区、东泽园小区、汪家村、杜鹃新村、雅致岙小区、堤树村、浦西小区。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第2款、《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51条、《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3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纳入征信系统。
警方提醒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宁海县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从自身做起,做到不非法购买、不违规储存、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对亲朋好友做好劝阻、引导工作。在欢度节日、举办红白喜事、各类庆典时可选择电子烟花、喜庆音乐、鲜花、气球等新颖方式,不燃放烟花爆竹。
市民如发现违规经营烟花爆竹,可拨打12350向应急管理部门或拨打65578282向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可拨打110向公安部门进行举报。
编 辑 | 尤鹏凯 责 编 | 娄 臻
核 发 | 谢哲军 来 源 | 宁海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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